发布时间:2020-08-07
来源:贵州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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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后文简称《规定》),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了地方党委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过程中的责任内容。明确规定,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其主要包括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等12项内容。主要蕴含了以下精神。
蕴含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党和国家发展的前途命运,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面临的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智慧结晶。其科学内涵是以维护党中央权威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本,以锻造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重点,以保持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为突破口,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为要务,以重点织密编牢制度的“笼子”为保障等。《规定》第6条明确的12项责任内容中蕴含了以上思想。例如,《规定》第6条第4项“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坚定理想信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蕴含了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本的思想。再例如,《规定》第6条第8项“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蕴含了以重点织密编牢制度的“笼子”为保障的思想。
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党委的职能职责。《规定》第6条中明确,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和同考核。总体而言,这项规定,是为了防止地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出现“两张皮”现象,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党委的职能职责,即地方党委不仅要抓党的建设,同时要抓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地方党委抓党的建设工作,不是为了抓党建而抓党建,而是抓党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厘清了地方党委与地方政府在职能职责分工方面的界限。长期以来,在工作实践中,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地方党委的主业是抓党的建设,而政府的主业是抓经济社会发展,一度出现地方党委不过问或少过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象。有的地方党委带头抓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时,有些地方政府认为党委的触角伸得太长,干预政府抓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于是出现党政闹矛盾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甚至出现相互拆台的现象等。这项规定明确界定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同样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主体,在抓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等。二是明确规定了党的建设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等重要。长期以来,在现实工作中,存在着轻党的建设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象。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党的建设工作是务虚的,而抓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工作才是务实的等。这项规定,纠正了以上片面认识,党的建设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等重要。三是明确规定党的建设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考核。在年度考核中,有些地方党委偏重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考核,而弱化党的建设工作的考核。在此项规定中,明确了今后的考核要求,把地方党委的党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政治责任是地方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首要责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事关统揽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和伟大梦想。其中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和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是落实政治责任的根本。在党的政治建设中,我省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落实“两个维护”依然存在温差落差偏差,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有差距;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问题时有发生,党内“七个有之”问题尚未彻底根除;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规范的问题依然突出,违反民主集中制等问题时有发生等。在《规定》第6条12项责任中,排在首位的就是“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六大建设”中,《规定》第6条第3项中明确规定,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的“六大纪律”建设中,《规定》第6条第7项中明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等。
彰显了地方党委的领导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主要是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地方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简称,在辖区范围内,它领导一切。《规定》第6条第2项中就明确,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地方党委的全面领导,地方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同时,在《规定》第6条第11项还明确,加强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从上述规定内容可见,地方党委不仅在地区、同级各种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同时在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中,都在发挥领导作用。党的绝对领导地位,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
《规定》第6条所明确的地方党委的主体责任内容,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不仅是地方党委今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任务清单,更是地方党委未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行动指南。学思践悟其所蕴含的精神,有利于增强地方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自觉性。(作者:贵州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邹易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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