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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一定要“取之有道”

发布时间:2025-08-09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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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一则通报中指出,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李方学违规收受礼品,多次违规收受医药代表以赞助参加学术会议、讲课费等名义所送礼金2.4万元。此外,根据相关通报,西安文理学院培训中心原主任孙建龙从2017年至2019年间,以“项目参与指导费”等名目,违规向18名在职在编人员发放劳务费共计55465元,其中本人领取19200元。2024年6月,孙建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路建华等多人违纪违法通报中被指存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

上述通报案例中,有的以领取讲课费、审稿费、评审费等名义收受礼品礼金,有的违规向相关人员以劳务费名义发放津补贴和福利,还有的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领取劳务费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近年来“四风”问题隐形变异、花样翻新的重要表现。所谓劳务费,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课题研究、成果认定等工作中,聘请具有特定专业知识人员对相关问题提供评估、论证、咨询、鉴定等劳务,依据有关规定向参与劳务活动人员支付的报酬。要看到,目前相关制度规定未对党员和公职人员领取“劳务费”采取一刀切禁止的形式,而是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规范。从监督执纪实践看,违规领取劳务费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一是通过领取劳务费的形式收受礼金。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关于“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情形,并明确了处分档次。在现实中,有的通过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评审费等名义收受礼金,背后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请托办事等问题。无论是以专家评审费为名争取关照,还是以咨询费为名表示感谢、以协作费为名进行返点,“变”的是手法,“隐”的是目的,归根到底,是想掩盖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事实。有的表现为劳务不真实,即本人并未实际提供相应劳务,却以这些名义收取费用;有的表现为费用超标准,即本人虽然提供了劳务,但邀请方通过虚增讲课时长、拆分课题、增设咨询环节等方式,使得相关劳务服务半真半假。

二是违规兼职取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明确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列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也对违规兼职取酬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制度也对不同身份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等问题作出规范。有的党员干部“挂证”取酬搞副业,空手套白狼;有的隐形兼职,偷偷搞“柜台下交易”。党员、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是典型的“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不仅催生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更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以劳务费为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有的单位以普发劳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挥霍财政资金,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比如,有的在统计加班补贴时,虚构加班时长,为不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此外,未实际从事劳务工作,仅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等小范围以劳务费名义发放资金的,数量较大的,还可能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犯罪问题。

发生违规领取劳务费的违纪行为,既有个别党员干部思想出现偏差、企图“钻空子”“打擦边球”等主观原因,也有监管缺失、失管脱管等客观因素。一些党员干部廉洁意识不强,纪法意识淡薄,未能充分认识违规领取劳务费问题的严重性,有的觉得自己并不在重要领导岗位,不会被重点监督,存在侥幸心理,有的认为只要自己隐瞒不报,领取行为就不会被知晓,有的认为自己付出劳务领取酬劳是天经地义,而不顾党纪国法的相关要求。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门未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在发放相关费用的审批程序、监督机制上存在短板弱项,给少数人留下可乘之机。要看到,违规领取劳务费的问题绝不仅仅是小事小节,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取酬,在时间、精力上会影响到本职工作的履行,甚至出现让本职工作为兼职工作服务、开路的情形。需要警惕的是,违规领取劳务费还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的重要表现形式,邀请方以劳务费为名通过长期“感情投资”建立信任,而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正确区分公与私的界限,自愿落入感情投资的陷阱,由作风问题一步步堕入腐败深渊。此外,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或者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不实际从事工作“挂名”领取薪酬,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职务犯罪。

对于违规领取劳务费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一是看是否提供了劳务,严禁向不具备劳务所需专业技能或未实际提供劳务的公职人员发放“劳务费”。二是看提供的劳务是否属于本职工作,如果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不宜领取相关劳务费,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到企业参与项目或者挂职的,可以领取相关报酬。三是看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看劳务费领取背后是否存在请托办事、利益交换等因素。四是看是否影响本职工作,占用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批准并接受监督。五是看发放和领取行为是否有政策依据,发放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者行业标准,对虽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发放数额较大或者劳务次数过多,有损党员和公职人员形象的,也要及时进行处理。

在现实中,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观念淡薄、规矩意识缺失,侥幸心理犹存、自我要求不严,违规领取劳务费的行为屡有发生。要以钉钉子精神严查严治突出问题,突出抓早抓小,紧盯“关键少数”、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综合运用专项督查、明察暗访、谈心谈话等手段强化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挖违规领取劳务费问题背后的制度漏洞、监管缺失和深层次原因,找出行业性、领域性、普遍性问题,推动案发地区、部门单位以点带面系统施治,不断完善财经纪律。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督促领导干部如实报告相关劳务所得,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对漏报、瞒报行为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监督检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数据归集、碰撞预警等方式,及时发现查处违规领取劳务费问题线索。加强对各单位部门执行财经纪律的监督检查,重点分析讲课费、咨询费等劳务费用的异常支出,结合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等核查资金流向,锁定虚增项目、虚构服务等问题。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特别是对违规从业、兼职等行为加强日常管理。党员干部要自觉加强纪律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摒弃身外之物,拒绝不义之财,不以“下不为例”而放纵、不以“小事无碍”而越界、不以“不为人知”而妄为,坚决向违规发放劳务费“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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