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办公用品采购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毕节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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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办公用品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更加合理有效配置办公资源,确保工作需要,节约办公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办公用品,指办公所需笔、墨、纸张、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耗材等其他消耗性物品。

第三条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购置、管理、发放。

第四条办公用品购买实行2人负责制,采购大宗物品,请干部监督室予以监督。

第五条办公用品采购严格执行《毕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毕府办通〔201685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协议供货的相关规定。机关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年初填写《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审批单》并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提出采购计划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或市纪委常委会决定后按程序统一进行购置。急需用品按程序审批后临时购置。

第六条印刷类办公用品(含需印制文件资料),由相关室(部)填写《文件资料印制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交办公室登记印制。供应商选择市财政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厂商。

第七条 办公用品实行专人管理。办公用品入库时,保管员对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对验收,并逐一进行登记(品名、数量、总价、进货单位等),购物人和保管人对所购物品清点无误,分别在清单上签字后完成交接。办公用品入库后,按类摆放整齐,防止挤压、霉变、损坏、被盗、丢失。

第八条 办公用品入库后,有关单据经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按规定审核、记账、报销,设立库存材料科目,对办公用品进行核算。

第九条各内设机构所需办公用品,按实际需要发放;发放时,由各内设机构内勤人员在《后勤物资使用登记表》登记签字后领取。委领导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登记后送委领导。

第十条办公用品的购买和发放每半年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入库与发放的实物相符,盘点后的办公用品金额应与财务室库存材料账目相符并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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