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出台案件线索协调共享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2
来源:毕节市纪委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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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审计等部门在查处党政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和整体效能,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近日,赫章县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线索协调共享的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一是建立案件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纪委牵头,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二是建立内设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工作制度。由各单位分管副职负责,并明确日常联系部门和人员,按照“先横后纵、同级协商”原则,统一协作配合联系渠道,对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查办和移送处理等具体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沟通、分析和研究。
《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对各自立案或审计的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认为相互之间应当通报、移送的,由最初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机关负责向本地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对日常办案中发现的明显属于对方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控告或坦白自首等线索,应及时移送本级对方机关处理,相关信息应予及时通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其中有本级公、检、法、审计等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在不影响正常调查的前提下,应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审计等部门移送线索和通报情况。对确已触犯刑律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审计等部门依法查处,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或复印件。公、检、法或审计等部门在侦查案件或进行审计中涉及到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工作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予积极协助。
《办法》要求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公、检、法、审计等部门(包括内部各办案部门)均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凡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审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办案或案件线索、信息的相互移送、通报中存在故意瞒案不报或以纪代法、以罚代纪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根据“谁主办谁负责、谁隐瞒谁负责、谁压案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赫章 徐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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