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01
来源:毕节市纪委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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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沙县纪委制定出台《金沙县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教育谈话室使用管理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教育谈话室使用管理,推进约谈常态化与依法依纪、安全办案,有效提高了教育谈话室的使用效率。截至目前,全县共建成提升型教育谈话室33个,使用825次,使用率为100%,运用第一种形态787次、第二种形态14次、第三种形态1次、第四种形态0次、其他23次。
坚持预防为主,严把“安全关”。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谈话室使用范围、谈话时间要求、参与谈话人员数。与各级医疗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制定常规诊治制度和紧急救治预案,确保谈话前对谈话对象必要的身体检查,谈话过程处置突发疾病等情况;制订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严格落实餐饮、消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遇谈话对象死亡、伤残等情形,及时进行处置上报;严格规范安全检查、监控设备使用管理、谈话对象进出登记、危险环节监管、安全信息报送等环节,确保监督执纪安全“零”事故。
坚持依纪依法,严把“使用关”。一是使用前,规范谈话室使用登记制度,实行谈话预约和使用备案制度,使用谈话室需填写《教育谈话室使用审批表(约谈)》,按使用类型分别经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审批后方可使用,并按时限要求报案管室备案登记;同时,对异地使用谈话室等审批也进行了规范。二是使用后,谈话后填写《撤离教育谈话室备案表》《执纪审查谈话工作问卷》,记录清楚谈话对象谈话情况、离开情况,由谈话对象填写问卷签字记录谈话过程,确保监督执纪全程可追溯。
坚持纪律在前,严把“保密关”。严明保密纪律,谈话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办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谈话的有关情况;谈话监控设备由谈话人员开启调试,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谈话室内软、硬件设置,不得复制或删除监控资料及数据;录音录像及谈话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后妥善保管3年;谈话期间,除办案人员外,未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授权,任何人不得进入谈话监控室,确保监督执纪过程“零”泄密。
坚持责任追究,严把“问责关”。严格依法依纪使用教育谈话室开展谈话工作,严明谈话(办案)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教育谈话室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变相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谈话对象的;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办案安全事故的;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行为”等情形,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监督执纪问责严落实。(陈一华 祁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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