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建立纪检监察法规工作联络员制度 打通法规制度建设“最后一公里”

发布时间:2024-04-16

来源:毕节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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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纪委监委依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法规工作联系点建设,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法规工作联络员制度,选任17名联络员,着力解决法规制度建设的短板问题,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落实,着力打通法规制度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一是拓展选任范围。通过在市委巡察办、市管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市纪委市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委机关内设部门选任法规工作联络员的方式,明确职责、落实举措,着力解决各单位或部门对法规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基础较为薄弱、沟通联系不够常态长效、工作质效不高等问题,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是严格准入条件。坚持数量服从质量,严格联络员选任的资格条件,一般为单位或部门的正式在编人员,并要求政治素质高、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熟悉纪检监察业务、热衷从事纪检监察法规工作、廉洁自律情况较好的人员担任,对各单位和部门报送的人员严格进行审核把关,组织全面考察,提出选任意见,并按程序审批后行文确定。

三是明确职责任务。明确法规工作联络员主要负责协助本单位或部门学习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定期收集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核、协助办理申诉案件等9项职责,推动联络员职责清楚、任务明确,实现抓法规工作有载体方法、能量化评估。

四是强化日常监管。按照“谁推荐谁管理、谁管辖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联络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联络员存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调离纪检监察系统等情形的,取消联络员担任资格,并适时调整补充。

五是建立例会制度。建立法规工作联络员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要传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和市纪委市监委有关法规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各单位或部门在监督执纪执法中的典型经验、主要举措和实绩成效,研判遇到的疑惑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不断提升法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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