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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培训感悟之一:查处违规操办酒席新思考

发布时间:2016-05-09

来源:毕节市纪委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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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在浙江大学培训的第3天。上午,浙江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梁山中为我们作了题为《做好党风政风监督工作需要认真把握的几个问题》的授课。自己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思考,对“查处违规操办酒席问题”有了几点新的感悟。
       认定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梁主任谈到,认定某干部大操大办婚丧事宜标准为其操办规模、操办标准是否超出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标准,如有超出,则可认定为大操大办。毕节市目前认定大操大办标准为其操办时宴请桌数是否超过15桌(毕纪通[2012]26号),超出15桌则认定为大操大办。在今后工作中,认定党员大操大办婚丧事宜时,要充分考虑操办人当地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切实做到精细精准。
       操办婚丧事宜邀(宴)请对象可参考浙江做法。浙江省纪委发文规定,严禁在办理婚丧事宜过程中邀请“三同三友”,即同学、同事、同乡,朋友、战友、校友。宴请对象仅限于操办者(双方)亲戚亲属,浙江省纪委文件中没有限定操办宴请桌数。相比而言,毕节市规定操办者宴请对象没有浙江省规定的明细、具体。今后,可以考虑借鉴浙江省纪委规定及做法来丰富完善我市相关规定,使得在查处违规操办婚丧事宜问题上更加科学合理、易于操作。

       收缴违规操办婚丧事宜礼金不宜搞“一刀切”。梁主任讲到,对于违规操办婚丧事宜者,在收缴礼金时要注意保留其正常的、“合法”的人情往来礼金,而不能“一刀切”全部收缴,上交国库。我市部分县区在查处此类问题时,不同程度存在收缴礼金“一刀切”的情况。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收缴的违规操办者收取的礼金,我认为要把握两点:一是对于操办者收取的正常人情往来礼金,要退还操办者本人,二是除此之外操办者所收礼金,要如数退还送礼(金)者,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收缴。

(撰稿:仝晓磊;编辑:张道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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