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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丁振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6-08-27

来源:贵州高院、铜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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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丁振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丁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丁振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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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5年年初,被告人丁振利用担任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委常委、副区长,开阳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贵阳市交通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项目承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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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丁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丁振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丁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丁振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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